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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简介
时间:2019-01-18    来源:    分享:

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热标委会”)的作用,加强对全国热处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推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先进工业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接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标准化法》和国家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热标委会是受国家标准委领导,在热处理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并负责热处理专业标准化归口工作的唯一的全国性的组织。

第三条  全国热标委会的宗旨是围绕提高热处理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热处理标准化与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和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热处理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和实施建议。

第五条 负责制、修订热处理标准体系,提出制、修订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第六条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划,组织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负责热处理标准的审查、复核,提出审查、复核结论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对热处理标准成果(包括标准及标准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和表彰建议。

第九条  承担热处理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水平评价及热处理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条  面向社会开展热处理标准化工作,可接受地方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热处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的制订、标准项目的审查及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与热处理标准化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工作的联系,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标准委及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全国热标委会的委员应不少于 30 人,并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营销等方面的科技及管理人员为主体,其中使用和营销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全国热标委会每届委员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全国热标委会实行会费制。

第十五条  全国热标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3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1~2 名。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至少各有 1 名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推荐。全国热标委会委员(简称“委员”)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委员由有关行业或单位推荐后自愿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也可以从离、退休人员中聘请。全国热标委会组成方案及人员情况报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有关标准资料和文件,有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委员应积极参加全国热标委会的工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于会前通知秘书处。全国热标委会顾问除不参加表决外,享有与委员相同的权利。第十七条  按国家标准委要求,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按国家标准委要求,实行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第十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技术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第二十条  全国热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的挂靠单位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委派工作人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全国热标委会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颁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热处理标准体系或企业及行业学术团体的申请,按照国家标准委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热处理行业的具体情况,在落实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后,提出制、修订及复审标准的计划建议。经全国热标委会正或副主任同意,由起草单位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编制“标准草案”,经全国热标委会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下达正式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全国热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或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去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调研、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别送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国热标委会会审或函审。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在会前一个月,将起草单位提供的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应对审查标准化的投票情况做出记录,并作为标准审查意见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全国热标委会秘书处。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制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后上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全国热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并审查标准等。全国热标委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委及主管部门汇报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全国热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  全国热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必方面筹集:

    1.国家标准委提供的标准补助费;

    2.委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3.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筹集费;

    4.开展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全国热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1.全国热标委会工作会议及活动的补贴;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审查费;

    4.国内外标准资料查询、复制、翻译稿费和人员劳务费;

    5.秘书处办公所需日常费用。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有专人负责经费管理,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全体委员通报,并书面报国家标准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2011  年实施的《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热标委会。




全国热标委会委员的基本条件与职责

 

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我会的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者,具备申报委员的资格:

    ⒈. 应在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

    ⒉. 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委会组织的活动。

    ⒊. 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草案的审议工作,能提出审查意见。

    ⒋. 按时并高质量完成技术委员会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⒌. 按标准管理部门的要求,委员有义务定期向委员会交纳会费(8000元/届·人)。

    ⒍. 如工作不积极,连续两年并在提醒后仍不参加标准化工作或活动,将被建议在换届时取消其委员资格。必要时,也可按任期内更换委员的办法予以更换。

    7. 委员要采取自愿申请、本单位批准、全国热处理标委会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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